持有、意圖販賣而持有,傻傻分不清楚?
不管基於何種原因、目的,持有毒品就是違法行為。
實務上,常見理由是:為了自己要吸食而持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以「販賣」為目的,企圖營利而持有毒品,則不適用此法,而是適用罪刑更重的「意圖販賣而持有」。以一級毒品為例子,刑責將從原本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加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兩者刑責天差地別。
毒品刑責
毒品刑責依犯罪行為的不同,而有輕重之分:
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轉讓>持有>施用
毒品持有量標準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毒品持有量」是決定刑度的重要參考要素之一,達到一定重量時,則罪行成立,其標準如下:
第一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
第二級毒品:淨重20公克以上。
第三級毒品:淨重20公克以上。
第四級毒品:淨重20公克以上。
持有量決定罪名多寡
如果是因為要自己施用而持有,那麼「施用毒品罪」會吸收「持有毒品罪」,也就是說,最後只會論「施用毒品」這條罪名。
但如果毒犯被查獲的毒品數量過多,除了施用毒品罪之外,還可能會觸犯「持有毒品罪」,甚至是「意圖持有而販賣罪」。因為毒品數量越大,被警察查獲的風險就越高,且天氣潮濕有發霉的疑慮,僅自己吸食通常不會一次持有太多,檢察官便有充分理由懷疑持有目的可能是為了要販賣。
因此,當毒品數量過多,便可能一次背負多條罪名、面臨多種刑責。
警察有權要求驗尿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而需蒐集證據時,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警察在有相當理由情況下,可採集尿液作為犯罪證據。
何謂相當理由?
相當理由是刑事訴訟法上的心證門檻之一,只要符合門檻,執法人員就可以進行相對應的程序。
舉例來說,因查獲毒品被逮捕,警察具有相當理由(如發現毒品、製毒器具等)時,可以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配合驗尿。
目前實務上,警方為避免採集程序違法而導致證物失去證據能力,大多會請嫌犯簽「勘察採證同意書」,表示當事人是自行同意驗尿的。
初犯、累犯之後續處置
如果驗尿結果顯示呈陽性,依初犯或累犯而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初犯:有兩種處置方式,包含戒癮治療、觀察勒戒。
累犯:若5年內再犯,將加重二分之一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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