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6
被查獲運輸或持有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等),將面臨哪些刑責?|巽耘法律

全球化下跨國犯罪日益猖獗,台灣也屢見許多心存僥倖之人從事跨國運輸毒品的違法行為。然而,若因為一時失慮或貪圖小利從事運輸毒品,恐將面臨嚴峻的法律後果:

 

「運輸毒品」的定義是什麼?成立的要件及行為態樣有哪些?

  • 何謂「運輸毒品」:由 A 地方轉運輸送毒品到 B 地方。但單純的將毒品從 A 地帶回家的話,不屬於運輸毒品。
  • 運輸毒品罪的構成要件:
    • 主觀構成要件:行為人有「故意」的犯意,即內心明知道違法仍堅持實行。
    • 客觀構成要件:有運送毒品的行為,且不限於國內運輸、國外運 輸,或為他人、自己運送,只要有轉運輸送的行為即屬之。
  • 常見的行為態樣:「代收、寄送」毒包裹、「攜(挾)帶」裝有毒品 的行李入、出境等。
    ☞ 特別注意! 只要已經將毒品帶離開起點(如上述的 A 地方),即便還沒送到目的地,仍已構成運輸毒品罪。
    • 不知情的情況下,幫忙代收境外毒包裹或攜帶裝有毒品的行李入境,也會構成運輸毒品罪嗎? 讓我們一起來看相關案例:

      運輸毒品案例

      1. 湯姓男子有一天突然收到許久未聯繫的高中同學之 LINE 訊息,告知要從國外寄送一個驚喜禮物給湯姓男子,於是湯姓男子收到郵局通知後便前往領取包裹,豈料領取包裹時,當場被警察查獲包裹內有大麻植株。該名湯姓男子雖辯稱其不知情包裹內容物,但法官並不採信,故湯姓男子被依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判處有期徒刑 11 年。(參考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658 號刑事判決)
      2. 馬姓等 3 名女子受一名柯姓男子指示至泰國攜帶物品回台,並由其中兩名女子向不詳人士領取 3 個夾藏有安非他命的包包後,三人即依柯姓男子指示先搭機至香港,再分別回台。詎料,馬姓女子先行返台時,於機場即遭海關查獲;則柯姓男子 知悉後,便要求另兩名女子於香港境內將包包交付給不詳人士再返國,但因為後兩名女子已將裝有毒品的包包運送至香港,所以也有構成運輸毒品罪。馬姓等 3 名女子雖辯稱是前往泰國攜帶醫美用金箔,並不知情包包內夾藏有毒品,但檢察官早已掌握馬姓女子 3 人與柯男之對話紀錄,故依運輸毒品等罪嫌起訴馬姓女子 3 人。(參考資料:泰國爽玩五天的新聞連結)

      以上兩件國際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例,涉案的行為人雖然都主張主觀上不知情,沒有故意的犯意,但經檢察官就相關的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主觀上是知情,且確實有運輸行為的話,仍是會被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嗣後進入法院審理程序,也是有高機率會被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運輸毒品罪」跟「持有毒品罪」的刑責有什麼差別?

      毒品分級

      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 第三級毒品 第四級毒品
      常見毒品 海洛因、嗎啡、古柯鹼 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神仙水 K 他命、FM2、喵喵、香香 一粒眠、蝴蝶片、牛奶針、火狐狸
      運輸各級
      毒品刑責
      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罰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 臺幣 1 千萬 元以下罰金。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各級
      毒品刑責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純質淨重 10 公克以上,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純質淨 重 20 公克以上,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純質淨重 5 公克以上,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純質淨重 5 公克以上,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意指持有者將毒品放置於個人所有的場所或容器內(如:汽車、 錢包、口袋、房屋等)。則持有毒品者多數是為了自行使用而持有少量的毒品,但如果持有的數量過多,恐遭司法機關認為有其他的意圖,進而以刑責較重之法條作為起訴或審判的依據。

       

      運輸毒品可以爭取緩刑或減刑嗎?

      依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爭取緩刑者須為:「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則以上方表格可見,運輸毒品罪最低的刑期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顯然都已超過緩刑所訂 2 年之有期徒刑,因此涉犯運輸毒品罪之行為人若欲爭取緩刑,需有可以減輕刑期的事由(如:供出上游並經檢警查獲上游、未完成運輸行為、於偵查及審判程序中皆承認犯行…等),才有爭取緩刑的機會。

       

      面對日益猖獗且隱蔽性高漲之跨國運輸毒品犯罪,我們必須提高警覺並謹慎以對。一旦不慎涉入此類案件,恐面臨最低 5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此建議於警詢筆錄前先諮詢專業律師,避免因貿然應訊而錯失減刑機會,或答辯不當致案件陷於不利情勢,因而 身陷囹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