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3

哪些會構成性侵害犯罪?哪些不會?

其實,法律認知與你所想的可能大不同,今天讓我們來更加清楚法律重要觀念:

 

在現行刑法規定中,「性交」不是一般人所認為的只有性器官的接觸才算是性交,當被害人不同意,就算只有「口交」,或「拿按摩棒插入被害人性器官」,都是構成性交,仍會構成性侵犯罪。

 

除了侵入行為,有那些事實行為等同於性侵害?

1、未經同意的性接觸:當一個人未經受害者的同意,強迫或逼迫對方進行性接觸,無論是身體上的,口頭上的,或是其他方式的。

2、性侵犯行為的使用武力、威脅或欺騙:這可能包括使用武力、脅迫、恐嚇、欺騙或利用受害者處於弱勢地位等手段。

3、對無法表達同意的人進行性行為:這可能包括對未成年人、精神上或身體上無法表達同意的人進行性行為,即使受害者沒有明確表示反對,也不得進行性行為。

4、利用受害者的無助或易受威脅的情況:這可能包括對無法自衛或無法反抗的人進行性侵犯,例如受傷、醉酒、或是處於其他無法保護自己的狀態的人。

 

而經常看見的例子有「花言巧語騙上床」:

在法律認定是否構成性侵犯罪,關鍵在於為性行為時,雙方是否「同意」為性行為。

☆構成要素取決於行為是否是基於自願、同意和尊重他人的身體和自主權。

 

如當時是同意的,後來才知道是被對方欺騙,例如謊稱被害人被下蠱、願結婚為前提的交往、我是高富帥等理由,這些都與性行為的同意無關,便不構成性侵性犯罪。

 

為了避免上述這些認知上的錯誤,建議提告前與律師諮詢作充分討論溝通,律師將會給予正確而詳細的建議,才能保障自我權益。

 

 

巽耘法律事務所:陳秉榤律師

諮詢專線:0968-807-525

官方網站:https://sylaw.tw/

官方賴:@fei4352p

地址:台中所-台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185號

#台中律師 #刑事案件 #妨害性自主 #性侵犯 #性自主 #專業法律團隊 #榮獲台灣百大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