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案件中,諸多重大刑案,足以影響全民驚慌,並引發廣泛的憤怒。
有許多人不禁想詢問,為何會有律師願意為這些看似罪證確鑿的被告辯護?這其實就是所謂的「強制辯護」。
強制辯護的法律基礎
在一般刑事訴訟案件中,被告可以依據自己經濟壓力或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是自己個人自由。
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某些重罪案件在審判中,如殺人、強盜、毒品犯罪等,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或是針對特定身分(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原住民或低收入戶者,即使被告沒有選任辯護人,法官也必須在審判中指定律師為其辯護。但應特別注意的是,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的規定,第三審程序並不適用強制辯護制度。
強制辯護的範疇?
✔審判中:
(1)最輕三年以上重罪
(2)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3)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無法正常陳述等
(4)具有原住民身分而受通常審判程序
(5)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6)其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情況
✔偵查中:
(1)羈押審查程序
(2)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無法正常陳述等
(3)原住民身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1條第1項,偵查中之羈押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辯護權的憲法保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被告可以自由選擇辯護人來為其辯護,此辯護權是憲法給刑事被告的重要權利。然而,為何法律還要強制規定呢?
強制辯護的核心目的
無論是基於案件的嚴重性亦是被告的特殊身分,強制辯護的核心目的是保障被告的人權,並確保訴訟程序的正當性。透過辯護人的法律專業知識,縮減被告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法律知識差距,確保法院的公平審判,避免冤獄或輕罪重判的情況,從而保護被告的生命與自由等重要權益。
「強制辯護」制度不僅是法律對人權的保護措施,更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透過專業律師指引,確保每一位被告都能在法律面前獲得公平對待,即便是涉及嚴重罪刑的案件。讓我們更認識到司法體系在努力維持保障人權及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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