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會構成性侵害犯罪?哪些不會?
其實,法律認知與你所想的可能大不同,今天讓我們來更加清楚法律重要觀念:
在現行刑法規定中,「性交」不是一般人所認為的只有性器官的接觸才算是性交,當被害人不同意,就算只有「口交」,或「拿按摩棒插入被害人性器官」,都是構成性交,仍會構成性侵犯罪。
除了侵入行為,有那些事實行為等同於性侵害?
1、未經同意的性接觸:當一個人未經受害者的同意,強迫或逼迫對方進行性接觸,無論是身體上的,口頭上的,或是其他方式的。
2、性侵犯行為的使用武力、威脅或欺騙:這可能包括使用武力、脅迫、恐嚇、欺騙或利用受害者處於弱勢地位等手段。
3、對無法表達同意的人進行性行為:這可能包括對未成年人、精神上或身體上無法表達同意的人進行性行為,即使受害者沒有明確表示反對,也不得進行性行為。
4、利用受害者的無助或易受威脅的情況:這可能包括對無法自衛或無法反抗的人進行性侵犯,例如受傷、醉酒、或是處於其他無法保護自己的狀態的人。
而經常看見的例子有「花言巧語騙上床」:
在法律認定是否構成性侵犯罪,關鍵在於為性行為時,雙方是否「同意」為性行為。
☆構成要素取決於行為是否是基於自願、同意和尊重他人的身體和自主權。
如當時是同意的,後來才知道是被對方欺騙,例如謊稱被害人被下蠱、願結婚為前提的交往、我是高富帥等理由,這些都與性行為的同意無關,便不構成性侵性犯罪。
為了避免上述這些認知上的錯誤,建議提告前與律師諮詢作充分討論溝通,律師將會給予正確而詳細的建議,才能保障自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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