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毒品與販賣毒品的刑度相差甚遠。
「販賣」毒品最重可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轉讓」毒品法定刑度則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上兩罪之間究竟該如何分辨?
這些行為所構成的毒品犯罪,意圖販賣而持有
不論一開始持有毒品的原因為何,也不論最初是否具有營利之企圖,只要以「販賣」為目的,持有毒品,則罪行成立。
販賣毒品只要有「具體交易行為」以及「營利之企圖」,將毒品販入、賣出或販入後復行賣出(即將買來的毒品再轉責他人),則罪行成立。
若為了自行使用而購入毒品,但因欠錢而拿毒品抵債,且不具利企圖,則不構成販賣。不管當事人有沒有賺取中間差,即使是做賠本生意,高價買入後再賤價售出,實際雖無獲利,但只要有「營利」的意圖,就會構成販賣毒品罪。
單純將毒品移轉給他人,雙方無利益關係
有償:對方以原價或低於原價之金額換取毒品,當事人僅出於分享之意,而不是希望藉此謀取利益。
法官判斷的關鍵:不論有償或無償,影響判決的要點在於,當事人是否具有「營利」之目的,若當事人有營利的企圖,則不以轉讓罪處理,而是屬於刑責較重的販賣罪。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毒品重量」是決定刑度的重要參考要素之一,轉讓毒品達到一定數量時,會加重二分之一刑責,其標準如下:
第一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淨重5公克以上、第四級毒品:淨重5公克以上
「證據會說話」販賣罪的成立,除了毒品數量,另外還需要其他佐證資料,以證明當事人有販賣毒品之意圖,常見的證據如下:
分裝用之大、小包裝袋磅秤、杓子、製毒器具、帳冊、交易紀錄(通訊軟體之對話截圖)、稀釋牟利所用之摻加物(例如咖啡粉之安非他命)、證人(買毒者)之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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