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8

李姓藥頭於通訊軟體(微信)發布「大高雄喉糖;需要的朋友,1張就送」等隱喻販毒的訊息,嘉義縣一名員警覺可疑,於是喬裝成買家與其聯絡,雙方談妥交易金額新台幣5000元,並約定在高雄市進行毒品交易,警方釣魚案成功釣出藥頭與車手。

 

李姓藥頭以新台幣500元委託陳姓車手,命其將1包安非他命(約1.71公克)交付給買家(員警),具警表明身分後便將陳男逮捕,並查扣安非他命及行動電話。致使李姓藥頭誤以為車手未履行約定交付毒品,而親自攜帶安非他命1包(1.179公克),騎機車前往中央公園停車場,當場被埋伏員警逮捕,並以販賣二級毒品未遂罪嫌送辦。高雄地院一審將藥頭判刑2年、車手1年10月。

 

釣魚辦案是什麼?

在實務上,警察釣魚辦案又稱「誘捕式偵查」,意指警察針對「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意圖」的人,以設計引誘的方式,迎合嫌犯要求,暴露其犯罪事證,再予以逮捕、俱辦。

由於李姓藥頭早已具有犯罪意圖,警察僅缺乏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故以此方式取得之證物,在法庭上具有證據能力。

交易失敗,罪刑依然成立,“雖然交易過程未完成,藥頭還沒收到錢便遭警察逮捕,但過程仍符合販賣毒品之罪行構成要件,也就是擁有「具體的交易行為」與「營利之企圖」,因此檢察官仍可依販賣二級毒品未遂罪起訴。

 

依刑法第25條規定,未遂得減輕刑責。車手也難逃法網,車手看似只是負責幫藥頭跑腿,不是實際獲利的人,但只要在交易過程中有收錢,具營利企圖,行為等同販賣毒品,仍須接受法律制裁。

再多的錢都買不到自由,毒品罪刑很重,但仍是有許多人為了賺錢不惜以身試法,一旦被關進監獄,就算擁有再多的財富也徒然無功,若是被判無期徒刑,將終身老死獄中。別為了一時的榮華,失去一生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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