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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合意,私下處理可免於訴訟,但因為訴訟外和解,易生糾紛,為避免後續遇到對方惡意置之不理或是單方面提高賠償金額,故可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或言詞的形式,向肇事者住所、營業所、肇事地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是向管轄法院聲請調解;該調解在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在對方惡意不履行賠償時,即得持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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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前:先確認對方是否有搜索票以及需出示執法人員證件,再者確認此張搜索票是否符合規定(法院核章、法院關防)、搜索票記載內容(人、事、時、地、物)、有效期限。
搜索過程中:如配合警方之搜索,則警方不得不當使用武力,如有扣押您的物品,亦會填寫「扣押物品目錄表」,確認物品、數量、持有人是否正確,若有爭議勿在目錄表上簽名,避免需承擔該物品持有或保管的責任。
搜索後:如未發現應扣押之違禁物等,搜索人員也會將前述文件,在「經搜索未發現應扣押之物品,乃付與本證明書」選項上打勾,當作證明,日後可證明這次搜索沒有扣押物品,避免有遭人栽贓的狀況。
搜索票只是法院同意讓檢警人員可以進門搜索的重要文件,並非有罪的證明,如果遇到也不用太擔心,盡快與律師聯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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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為了釐清案件事時,可以書面通知書方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這時如收到通知,可盡快與律師聯繫,溝通之後筆錄之製作過程及內容。警方製作筆錄過程中,律師亦會隨時監督司法警察之詢問程序是有合法、及無刻意誘導等不正詢問的情形,以確保您的法律上權益。
請律師陪同偵訊五大好處:
①做筆錄前提供法律專業建議
②告知或提醒當事人所擁有的權益有哪些
③筆錄過程中可對警方不妥當的訊問提出異議
④讓當事人安心,確保是基於自己的意思完全陳述
⑤確認筆錄內容是否與當事人想表達的意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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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確認自己是否有違法(闖紅燈、超速、酒駕等等),有無違法都需配合警方,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是暴力反抗等行為,可能會遭警方以「妨害公務」罪嫌逮捕。相對的,受臨檢時可以請求警員出示證件,確認警員之身分。
須注意!①臨檢必須在公共場所②身體、所有物、住所的搜索,都是臨檢範圍之外,除非警方友搜索票,否則沒有權限進行搜身、翻找車內物品、進入屋內搜索等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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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傳票≠你有罪!
①傳票的核發單,分別為「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前者為案件尚在調查中(偵查不公開),若無犯罪嫌疑案件就會以不起訴處分等方式結案;反之,若檢察官調查後,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則可能以起訴方式將被告及案件移至法院做公開審理。
②確認傳票真偽:檢查傳票上是「哪一個檢察署」所發出、是否有「書記官」、「檢察官」的印信。
③確認傳喚的基本資料是否正確,傳票上寫的被傳人姓名、地址、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日。
④確認傳票上註明的身分:告訴人、被告、證人、關係人,告訴人可由律師代為提出刑事告訴,另外被告,也有律師辯護權。其餘身分雖可與律師諮詢出庭時需注意及陳述事項,但律師依法無法陪同出席。
⑤被告無故不出席可能會面臨拘提、通緝;證人無故不出席可能面臨拘提、罰緩;關係人法院不能加以處罰或拘提。
⑥若有正當理由而無法到庭,請提前以書面並附證明向法官/檢察官聲請變更傳喚/開庭期日,聲請後請確認是否有核准變更,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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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我被起訴了?!收到地檢署書記官的「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怎麼辦?
1、檢察官會起訴,代表有合理的懷疑您有構成犯罪的可能,之後案件便會進入法院刑事庭審理,經過法院法官審理後,方會做出是否有罪的判決。
2、律師建議:收到起訴書時,要儘速與律師聯繫,律師可以進行閱卷,以便了解法院全部卷證資料,更進一步討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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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層面/事實層面做分析。(1)依照我國現行法,只有上訴「第三審的民事訴訟程序」、「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的行政訴訟程序」、「上訴第三審的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程序」以及「刑事案件提起自訴程序」,這四種案件程序,國家強制人民必須要請律師代理進行訴訟。其餘,並無強制要請律師。(2)若案件標的金額過小,委任費用不合成本的話,能自行出庭。(3)但法律屬專業事項,有必要時可以先諮詢律師,做好開庭前的準備,進而游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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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定:「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因此,如果是精神狀態嚴重不佳、懷有5月以上的身孕或剛生產完不久、因疾病入監恐有危害生命之可能的情況,是符合申請停止入監執行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