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未滿18歲的男女朋友發生性行為,會不會面臨刑事或民事責任呢?
小明今年17歲,於某日學校期末考結束後,便與年紀15歲的女友小米相約回家打電腦遊戲,因兩人獨處於小明家中,又按耐不住對彼此濃烈的情感下,兩人於合意的情形下發生了性行為。
事後小米的父母得知此事,便勃然大怒對小明提告,這時慌張的小明該如何是好呢?
1、 小明與小米雖然是在你情我願的情形下發生性行為,但因為小米年齡僅有15歲,仍屬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的未成年男女,沒有性的自主權,依照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未成年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規定,小明已經觸犯法。
2、不過因為小明在刑法上也屬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所以依刑法第227之1條(俗稱兩小無猜條款),小明是有機會可以向法官爭取減輕或免除刑罰的執行。(免除刑罰只是免於小明受法律上的處罰,但不代表小明無罪)
什麼是兩小無猜條款?
為考量年紀相近的未成年男女,因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皆以刑法第227條之刑罰論處,會過於嚴苛,所以立法者增訂刑法第227之1條,也就是「兩小無猜條款」。
為此,雙方皆未滿18歲的未成年男女合意發生性行為,又其中一方的父母提起刑事訴告,且不願與被告達成和解、撤回告訴的話,被告還是可以依兩小無猜條款,請求法官減輕或免除刑罰喔。
兩小無猜條款是非告訴乃論罪嗎?
立法者也考量為合意性行為的雙方若都未滿18歲,那雙方同時兼具加害者及受害者的身分,因此為了保留給受害者自行酌定是否要對加害人提起刑事告訴的決定權,司法機關並不會主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責任,所以兩小無猜條款是屬於告訴乃論罪!
除了需負擔刑事上的責任外,是否還會被請求民事上的賠償呢?
在此類型的案件中,無論雙方有無在刑事的訴訟中達成和解或同意撤回告訴,都是可以另外提起民事的損害賠償訴訟。被害者的父母親可以主張他們身為監護人的親權等受到侵害,因而請求加害者及他的父母親連帶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即精神慰撫金)。
最後,律師建議,青春期的孩子對於性行為的一時好奇,可能是會面臨刑責或是民事責任,因此要特別注意才行。本案中,律師建議雙方的家長可以溝通說明,以尋求和解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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