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日前公布112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在過去一年約有3%女性受僱者於工作場所遭遇性騷擾,性騷擾加害者多為上司、同事,以及客戶。
數據顯示,有提出性騷擾申訴占1.8%,且申訴後大部分皆有獲得改善。至於未申訴者,或當作玩笑不予理會,或擔心失去工作,或不希望招來他人閒言閒語。
身為老闆的你,是否知道該如何正確處理職場性騷擾?律師會說明相關法律責任,避免被主管機關裁罰。
事前預防 事後處理
職場性騷擾的發生,部分為上對下不對等權力關係所致,法律明確規範事業單位的兩大責任,即「事前預防、事後處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另外,還會公布違者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雇主知悉性騷擾情事後,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若處理不當,或以息事寧人的態度為之,不為受害勞工著想,勞工可就近向地方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一旦違法事實確定, 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
應實施哪些防治措施?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4條:
1、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2、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3、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4、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5、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讓傷害降到最小
性別工作平等法目的是希望雇主知悉有性騷擾發生之可能時,可迅速啟動相關機制,並保護受害勞工。
那麼,實務該如何操作?我們可以參考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35號判決,該企業不論是勞動契約或是工作規則皆明文禁止性騷擾行為,更設有禁止性騷擾訓練課程及教材,可謂盡事前預防之責任。
在接獲員工匿名申訴高階主管性騷擾女下屬後,公司隨即展開內部調查,私下訪談所有的申訴者了解事件經過,在受訪員工同意下全程錄音,並請員工審閱會議記錄,確認後簽字。
確認主管之性騷擾行為屬實後,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以「解雇」之方法懲戒,保障全體員工權益、維護友善的職場環境。
律師提醒,為消除職場惡狼,保護受害勞工,應依法處理,切莫姑息養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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