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5

一、刑事訴訟定義:

經常聽到的犯罪類型,包含詐欺、竊盜、擄人勒索、恐嚇犯罪、妨害性自主等,這些犯罪事實的處罰確立,必須依據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予以入罪,這一程序包含偵查、起訴、審理、判決,也就是所謂的刑事訴訟流程。

 

二、刑事訴訟流程:

刑事案件的目的是希望發現犯罪事實,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勿枉勿縱。然而,因涉及人權,不能不計代價去發現犯罪事實,例如:透過刑求取得自白、隨意搜索、隨意扣押私人物品,故國家法律非常重視刑事訴訟程序,要求國家機關,刑事偵查、審判程序,對於人權的限制要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三、侵害人權的限制:

這類人權的限制,像是對於隱私權的侵害,例如:警方查看您手機內資訊,搜索住所、公司,這都是對於人權的損害,更甚至是人身自由的限制,也就是逮捕、拘禁,這也包含路檢、臨檢、盤查等。

1、在警察職權行使法與大法官解釋,都明文警方必須有合理的懷疑才能進行盤查,這就是合法盤查的前提要件,因此禁止警察無差別待遇地盤查。

2、人民可以要求警察表明身分,如果警方不出示身分,人民無配合的義務。

3、警方要短暫拘束人身自由,例如將人民帶回派出所,必須是要無法確認身分,而且依據法律規定,短暫拘禁有三個小時的上限。

 

四、刑事程序實務:

實務中,最常見的是警察透過盤查搜索車子、筆記本、手機,這都是屬於違法的。因為,搜索是嚴重侵犯人權,必須要有法院開立搜索票才可以進行。若沒有搜索票,可以搜索的僅有三種情況,也就是所謂的無令狀搜索。

1、附帶搜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警察在合法地逮捕與拘提被告時,雖然沒有搜索票,可以搜索身體、隨身攜帶的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可以立即觸及的處所,目的是要保障執法人員的安全,避免有攻擊性工具。

2、逕行搜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警察在追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過程中,如果被告躲進處所,或者能確立其在裡面犯案,在執行逮捕、搜索任務時,或多或少都會侵犯隱私權,因此法律允許可以逕行搜索而無需事先開立搜索票。另外,如果在證據資料可能被湮滅的狀況下,可由檢察官指揮警察進行搜索。以上,事後都需要申請法院的合法搜索票。

3、同意搜索:即是受被搜索人同意下可以進行搜索。

 

五、檢警偵訊的權益:

在犯罪嫌疑人進入到刑事程序,這時候警察有義務要進行義務告知,例如:

1、罪名宣讀

2、被告可保持緘默

3、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

4、可以選任辯護人:如果有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依法律可以尋求扶助者,可以請求辯護人協助。

5、可以主動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九十五條。

 

六、律師陪同偵訊:

考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面對國家檢警的調查時,在身心上面對很大的壓力,在缺乏專業法律協助下,很有可能自陷於罪,讓自己陷入不利的狀態。因此,在一開始到警局說明時,會建議直接委任律師。而且,當被告請求委任律師,警察就有義務在四小時內等待律師到場。並且律師到場後,被告與律師可以有一個小時的接見時間,警察不得限制,這就是要把握這一個小時的黃金時間,跟律師提出案情溝通,律師則提出最好的策略與因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