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翔翔和小傑是多年好友,二人合資購買毒品共同吸食,希望藉由毒品提振精神,明明是毒品初犯,卻被檢察官以毒品販賣、販賣未遂起訴....?
跌落谷底的翔翔前來巽耘尋求協助,經過兩個月的深入討論,在本所律師專業團隊的分析下,擬定出最佳表述,於法院審理的準備程序中,向法官說明當事人的個案屬於「施用毒品」,而非刑責較重的「販賣」毒品。
✔請問這樣的個案,要是用何種方法,爭取減刑呢?
於法院審理的準備程序中,向法官說明當事人的個案屬於「施用毒品」,而非刑責較重的「販賣」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最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分哪幾級?哪些行為是跟毒品有關的犯罪?
依照販賣、施用,刑罰大不同,大致上分為四級毒品等級,每級的刑責也略有不同,甚至施用毒品後產生幻覺而殺人、傷害他人等等,延伸其他罪責。
✩調整心境,爭取減刑 對於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法律有規定二個實務上常見的減刑條款,分別是:供出上游來源並經破獲的減刑,及自白犯罪的減刑。
雖然一時迷惘涉犯了毒品犯罪,但法律仍然提供了機會減輕罪刑,讓當事人可以盡快回歸日常生活,所以毒品條例的立法,也希望除了個案能戒除毒癮外,如可以供出毒品來源並且查獲,則可以減少之後毒品再繼續流通,有利於社會安全。因此,翔翔在律師建議下,提供上游毒品商之聯絡資料,且順利破獲,成功爭取減刑,法院從輕的判決讓翔翔獲得自新機會。
本案隨著判決的終結,翔翔和家人激動的握著律師的手,眼裡盡是無限感謝,經歷一番波折的他,也更懂得珍惜自己,決定要藉此機會開始嶄新的人生。
巽耘法律事務所:陳秉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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