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案例分享✍】

高雄市陳先生看見網路販售二手超跑的廣告,其價格遠低於市價,便進一步聯繫賣家,賣家宣稱車子因泡水故低價售出,並偽造「行車執照」取信陳男,陳男便在未見到車的情況下,依對方指示匯款215萬元。

 

不料,賣家提供的帳戶其實是台中市施姓男子賣給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錢在短時間內被全數轉出,陳姓男子遲遲等不到交車過戶,才發現自己落入詐騙陷阱,立刻向警方報案。

 

一時貪念,訴訟纏身

只要出借帳戶便可輕鬆入袋數萬元?小心變成詐騙集團共犯。

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恐涉及「幫助詐欺罪」,施姓男子除了將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而獲利四萬元,更身兼車手領取詐騙款項。雖無施以詐術,但有參與犯罪過程、共同分擔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故車手比照共同正犯處理。

 

好心幫忙?詐騙幫兇?

「我什麼都不知道,我只是幫人領錢?!」

政府防制詐騙不遺餘力,常舉辦各項活動宣導反詐騙觀念,因此在實務上,法院會認為具一般智識之民眾,面對幫陌生人領錢之要求,應可察覺此舉會觸犯詐欺罪,不會貿然答應。因此,施姓男子宣稱只是幫人領錢,不知是詐騙的說法,多數不會被法院採信。

 

當心!加重刑責!

詐欺罪分為「普通詐欺」及「加重詐欺」,若以下列方式進行詐騙,將加重刑責,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2、三人以上共同犯罪。

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而犯罪

 

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買家陳先生將錢匯到施姓男子提供之人頭帳戶,警方循線逮人,將施姓男子移送法辦,而整起事件背後的詐騙主謀則因IP位址設於中國上海、使用「王八卡」作為聯絡電話,較難追查其行蹤。

 

假設詐騙主謀為A,人頭帳戶持有人為B,實務上,當受害人報案,B的帳戶會被列為「警示帳戶」,必須到警察局作筆錄、地檢署應訊,通常會因為線索不足而無法逮捕A,因此B就成為了檢警偵查及起訴的對象,待法院判決確認有罪之後,B不僅要面臨刑罰,若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將獨自負擔被害人賠償金。

 

巽耘法律事務所:陳秉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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